訓練對象資格說明
訓練對象須為年滿十五歲以上、具有工作意願,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,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:
(一)具中華民國國籍者。
(二)新住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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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或澳門居民,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,並已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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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述外國人、大陸地區人民、香港或澳門居民,於與配偶離婚或配偶死亡後,依法仍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並可工作者。
(三)依《入出國及移民法》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居留之下列對象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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具泰國或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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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自泰國、緬甸、印度或尼泊爾地區之無國籍人民,且已依《就業服務法》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。
(四)跨國(境)人口販運被害人,並已取得工作許可者。
(五)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疾病致部分喪失工作能力者:
須經醫師診斷,其失能程度符合《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》第二等級至第十五等級之規定,且未經雇主依《就業服務法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為「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」者。